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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再审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是民事诉讼中兼具“维护裁判权威”与“纠正司法错误”双重价值的特别救济程序,其核心功能在于对已生效但存在法定瑕疵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实体与程序纠错。本指引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审判指导文件,结合实务中再审案件的审查逻辑与裁判倾向,系统梳理再审案件办理的核心要点,尤其聚焦“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为精准提出再审申请、提升再审成功率提供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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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实务审查要点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再审事由法定条款)及相关司法解释,应当再审的情形需严格限定于“法定事由”,且需满足“足以影响裁判公正性”的实质要件。结合再审审查实践,可分为程序性错误、实体性错误、新证据事由、法律适用错误四大类,具体如下:
(一)程序性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程序性错误是再审审查中最易被认定的事由,核心审查“程序违法与裁判结果的关联性”,具体情形及法律依据如下:
1.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管辖权异议裁定错误
法律依据:
《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起诉条件)、第一百二十七条(驳回起诉情形)、第一百三十条(管辖权异议处理)、第二百一十一条隐含程序性裁定纠错逻辑
实务审查要点:
原不予受理裁定错误:需证明案件完全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四要件(原告适格、被告明确、诉求具体、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及管辖),原审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如土地纠纷明确属民事审理范围却被裁定不予受理);
原驳回起诉裁定错误:需证明原审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等理由驳回起诉,但该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如实际原告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原管辖权异议裁定错误:需证明裁定违反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或专属管辖规定(如票据纠纷未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且案件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再审应撤销原裁定并移送有管辖权法院。
2. 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或回避制度未落实
法律依据:
《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七项(审判组织不合法或应回避未回避)、第四十七条(回避情形)、第四十九条(审判组织组成)
实务审查要点:
审判组织不合法:包括“应组成合议庭却独任审理”(如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独任审判)、“合议庭成员资格不符”(如未取得法官资格人员参与合议庭)、“违反《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简易程序异议成立后未依法转为普通程序”;
应回避未回避:需证明审判人员、书记员存在《民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回避情形(如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与本案结果有直接关联),且未自行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亦被驳回,可能影响裁判公正性。
3. 未经开庭审理或缺席判决程序违法
法律依据:
《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九项(剥夺辩论权)、第十项(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第一百三十七条(开庭审理要求)、第一百四十六条(缺席判决条件)
实务审查要点:
未经开庭审理:一审普通程序案件未开庭、二审应当开庭却书面审理且无正当理由(如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等需开庭情形却未开庭),直接剥夺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权利;
缺席判决违法:仅针对普通程序案件,需证明“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即被缺席判决”(区别于简易程序的灵活通知方式,普通程序需严格按《民诉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送达传票,电子送达需经当事人同意且确认收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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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或法院未依法调取证据
法律依据:
《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四项(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第五项(应调取未调取证据)、第七十一条(证据质证要求)、第六十七条(法院调查取证)
实务审查要点:
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需证明“作为定案依据的核心证据”(如认定合同效力的关键书证、确定侵权责任的物证)未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直接作为裁判依据,违反“证据必须经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基本原则;
应调取未调取:需同时满足三项条件——①该证据属“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对认定基本事实不可或缺);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如证据由国家机关保存、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③当事人已提交书面申请,载明证据名称、存放地点、待证事实,原审法院无正当理由未调查收集。
5. 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法律依据:
《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八项(应参加未参加诉讼)、第五十六条(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
实务审查要点:
需证明“被遗漏的当事人属必要共同诉讼主体”(如继承纠纷中的未参与继承人、合伙纠纷中的未参与合伙人),且原审未追加其参加诉讼,调解亦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其合法权益未获救济,影响案件实体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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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体性错误(原裁判事实认定或调解内容存在根本瑕疵)
实体性错误需聚焦“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或“调解内容违法”,核心审查“错误对裁判结果的实质性影响”,具体情形如下:
1.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或主要证据系伪造
法律依据:
《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第三项(主要证据伪造)、《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基本事实定义)
实务审查要点:
基本事实缺乏证据:“基本事实”指“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权利义务关系及民事责任等对裁判结果有实质影响的事实”(《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需证明原审对该类事实的认定无证据支撑或证据不足以形成高度盖然性(如认定“借款已交付”却无转账记录或收据);
主要证据伪造:需证明“对基本事实认定起决定性作用的证据”(如伪造的合同、虚假的证人证言)系当事人或案外人伪造,且原审据此作出错误裁判,当事人需提供鉴定意见、笔迹比对等证据证明伪造事实。
2.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十一项(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主文要求)
实务审查要点:
遗漏诉讼请求:需证明当事人在原审中明确提出的诉讼请求(如“要求支付逾期利息”“要求返还保证金”),原审未予审理亦未在判决中载明,且无正当理由(如当事人未按期缴纳诉讼费除外);
超出诉讼请求:需证明原审判决内容超出当事人主张的范围(如当事人仅主张“赔偿损失10万元”,原审却判赔20万元),违反“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3. 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法律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十二项(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法律文书范围)
实务审查要点:需证明原审裁判以“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为依据,但该法律文书后续被撤销或变更(如原审依据的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导致原裁判失去事实基础,需注意“鉴定意见书、评估报告等非法定文书被撤销,不构成此项事由”。
4. 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调解书再审)、第九十六条(调解自愿合法原则)
实务审查要点:
违反自愿原则:需证明调解过程存在“胁迫、欺诈”(如以当事人亲属人身安全相威胁、隐瞒关键事实骗取调解签字),或当事人在无诉讼行为能力时未由法定代理人参与调解;
违反法律规定:需证明调解协议内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调解协议规避税收、损害集体资产)或第三人合法权益(如处分他人财产),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调解协议约定“免除高利贷利息”却超出法定利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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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证据事由(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
“新证据”是再审中最具说服力的事由之一,但需严格满足《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要件,避免“以'新证据’之名提交原审已存在的证据”,具体要求如下:
1. 新证据的法定类型
法律依据:
《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新证据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
法定类型:
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因客观原因(如不可抗力、证据由对方当事人控制)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证据;
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发现,但因客观原因(如证据存放于境外、需申请法院调取)无法取得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另行提起诉讼(如后续形成的结算单、补充协议,与原裁判标的直接关联)的证据;
原审中已提供,原审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且不属于《民诉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不予采纳”情形的证据。
2. 新证据的审查要点
实务审查要点:
关联性:新证据需直接指向“原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且足以推翻该事实(如原裁判认定“借款未偿还”,新证据《还款转账记录》可直接证明已还款);
及时性:当事人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新证据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超期则丧失申请资格;
正当性:当事人对原审未提交证据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如非因“拖延诉讼”而故意隐瞒证据),需书面说明“原审未提交的客观理由”并附相关证明(如病历、公安机关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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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适用错误(原裁判对法律的理解或适用存在根本偏差)
法律适用错误需聚焦“适用法律与案件性质、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匹配性”,需结合《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九十条的明确规定进行审查:
1. 法律适用错误的法定情形
法律依据:
《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法律适用错误)、《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九十条(法律适用错误具体情形)
法定情形:
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如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
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如当事人约定“违约方支付违约金10%”,原审却按20%判罚,且无正当理由);
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如适用2021年已失效的《合同法》审理2023年发生的合同纠纷);
违反法律适用规则(如应适用特别法却适用普通法,如劳动争议案件未适用《劳动合同法》而适用《民法典》一般规定);
违反法定程序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如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导致法律意见未被采纳,进而适用法律错误)。
2. 法律适用错误的实务证明
实务审查要点:
需精准指出“原审适用的具体法条”及“正确应适用的法条”,对比两者差异(如原审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却未满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要件);
可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同地域类案判决(如(2024)最高法民再XX号)作为辅助,证明“原审法律适用与裁判惯例不符”,增强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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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审申请书撰写规范(2025年最新实务要求)
再审申请书是再审审查的“第一道门槛”,需严格遵循“法定事由导向、证据支撑、法条精准”原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7月发布的《提交再审申请书注意事项》及第四巡回法庭《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指南》,具体要求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规范列明主体信息
1. 当事人诉讼地位:未提出再审申请或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按“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等原审地位依次列明;对不予受理裁定申请再审的,只列再审申请人。
2. 主体信息表述:
自然人:列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职业不明确可省略;住址与身份证或生效裁判载明地址不一致的,需注明“住(身份证地址),现住(实际地址)”;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自然人,需注明国籍及所处地区。
法人/其他组织:列明“名称、住所地(营业执照载明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职务”;名称发生变更的,注明“(原名称:XXX)”。
3. 委托代理人信息:
律师:写明“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写明“委托代理人:XXX,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近亲属/单位工作人员:写明“委托代理人:XXX,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系再审申请人(或被申请人)XX(关系,如:配偶、父亲)”;
社区/单位推荐公民:需附推荐单位出具的《推荐函》原件,注明推荐理由。
(二)事实与理由部分:紧扣法定事由,突出“三性”
1. 明确再审请求:直接载明“请求撤销XX人民法院(XXXX)XX民初/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或裁定、调解书),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XX诉讼请求(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避免模糊表述(如“请求依法再审”)。
2. 法定事由列明:需在开篇即写明“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X项(如:第一项'新证据’、第七项'审判组织不合法’)申请再审”,每个事由单独成段,避免多事由混同表述。
3. 事实与证据对应:
每个法定事由需附“具体事实+证据+法条”:如主张“新证据”,需说明“新证据名称(如《2024年5月10日银行转账记录》)、取得时间(2024年6月1日,原审庭审结束后发现)、待证事实(证明原裁判认定'再审申请人未还款’错误)、对应法条(《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
证据清单:单独列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目的、页码”,并按“程序性证据、实体性证据、新证据”分类排列,便于法官快速查阅。
4. 法律论证部分:精准引用法条及司法解释,避免笼统表述(如“原审适用法律错误”),需具体到“条款项”(如“原审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但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违反《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九十条第四项'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情形”)。
(三)材料附件及格式要求
1. 必备附件:
全案裁判文书:包括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件或清晰复印件),涉及其他关联案件的,需一并提交关联案件裁判文书;
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法人/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委托代理手续:授权委托书(注明代理权限,如“代为申请再审、提交证据、参与听证”)、律师事务所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代理)、推荐函(公民代理);
电子文档:全部纸质材料扫描成PDF格式,再审申请书、全案裁判文书制作成2003版Word文档,存储于光盘并标注“XX(当事人)与XX(对方当事人)XX纠纷再审材料”。
2. 格式规范:
纸张:全部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字迹清晰、排版工整(标题用二号黑体,正文用小四宋体,行距1.5倍);
份数:再审申请书按“对方当事人人数+1份”提供(如对方1名当事人,需提交2份),其他材料提交1份原件+多份复印件(具体份数按法院要求);
语言禁忌:不得使用人身攻击、侮辱谩骂等不文明语言(如“原审法官徇私枉法”),不得出现可能激化矛盾的言辞,聚焦“事实、证据、法条”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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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务操作风险提示(2025年最新审查动态)
1. 再审申请期限把控:当事人应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以“新证据”或“主要证据伪造”为由申请再审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证据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期将直接被驳回,无例外情形。
2. 再审法院管辖选择:一般情形下,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10人以上)或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可选择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需结合原审法院纠错意愿、案件复杂程度选择(如复杂案件建议向上一级法院申请)。
3. 听证程序应对:法院收到再审申请后,如组织听证,需重点围绕“法定事由是否成立”展开陈述,提前准备“证据原件”“法条对照表”“类案检索报告”,避免偏离法定事由泛泛而谈(如仅强调“原审事实不公”却未对应具体再审事由)。
4. 检察监督衔接:如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可在驳回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配资在线炒股查询,需提交“再审申请书、法院驳回裁定、证据材料”,重点说明“法院驳回理由的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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